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重大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具体工作由法制信访科负责。
第三条 作出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作出重大环境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信访科审核。
第五条 法制信访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
法制信访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提请局领导审定同意,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信访科可以要求承办科室或单位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报经局领导同意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法制信访科与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信访科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环境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